新修订《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公布,看看有啥变化!(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9-09-10

2014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2014〕第407号),该办法为持续推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至今,已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和适应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要求。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政策要求,市科委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2014〕第407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共1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增加报送主客体:在原有高校、院所、企业基础上,新增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报送主体,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参与信息报送(第三条);报送客体在原有单台(套)30万元以上科学仪器设备基础上,新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类(第二条)。

2优化报送流程:管理单位既可以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又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系统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第五条)

3扩充报送内容: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开放共享情况。(第六条、第七条)

《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

在不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有权的前提下,管理单位可授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

(一)以本市或者区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

(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区财政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下列情况: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沪单位与本市共建仪器中心或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基地,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二)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获得本市地方匹配资金支持购置、建设的;

(三)其他获得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购置、建设的。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市共享服务平台填报《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系统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予以报送。

第六条

管理单位报送的信息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及共享服务信息。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型号、功能等情况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完成基本信息和共享服务信息报送的,可申请当年度的共享服务奖励。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第八条

本市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汇总、公开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基本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进行反馈,并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市科委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年度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管理单位总数的10%;抽查情况经汇总后通过上海市科委门户网站(stcsm.sh.gov.cn)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作为年度仪器共享服务奖励的考核依据。

第十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新建评议的否决依据之一,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务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4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2014〕第4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