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科办社〔2019〕107号
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要求,为充实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的规范建设,现将《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按指导意见规范推进分中心建设。
科技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充实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现就分中心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功能定位
第一条 分中心旨在面向国家和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在国家中心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下,协同国家中心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分中心是国家中心创新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布局规划
第二条 同一疾病领域/临床专科的国家中心要协同制定分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国家中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重大疾病领域(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疾病)须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建设分中心,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其他疾病领域/临床专科根据需求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分中心。原则上每个疾病领域/临床专科的国家中心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建设不超过一家分中心。
第四条 国家中心应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全面考察申报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建设分中心。国家中心开展分中心建设的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估的重点内容。
三、 申报评审
第五条 申报分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是已建有相应疾病领域/临床专科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级区域内相关疾病/临床专科的诊疗水平和科研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第六条 分中心建设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家中心认定,报分中心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主管部门及国家中心管理部门备案。科技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药监局定期公布分中心建设情况。
四、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中心建设依托单位是分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须为分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分中心按年度向国家中心报送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国家中心是分中心的指导部门,负责分中心的认定、建设指导、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发挥其技术优势和带动作用,带领各分中心开展协同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分中心给予科技计划、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职称认定、床位编制、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设备配置证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科技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和药监局统筹协调各国家中心在不同省份的分中心布局,协调国家中心与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发挥专业机构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协助管理部门推进分中心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 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对分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制度。各国家中心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重点从分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和协同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中心实行分中心动态调整和省级人民政府科技和卫生主管部门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六、 附则
第十三条 分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英文名称为“Branch of 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使用统一的分中心标识。
(来源: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