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改进完善专家库建设,新《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15

专家库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在提升科技管理水平、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科技管理部门提升科技决策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底市科委发布《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对规范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专家选取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持续改进完善专家库建设,市科委对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选取和使用等相关举措做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新的《办法》。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入库、专家更新、专家出库、专家选取与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 关于“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规定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2. 关于“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对专家入库标准及入库流程、专家信息更新、专家出库情形、推荐单位责任等做了相应规定。

专家入库条件重能力、重贡献,有突出成果、突出贡献、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为提高专家信息有效性,《办法》明确入库专家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推荐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专家推荐和管理职责。

3. 关于“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明确专家随机抽取、同行评议、轮换、诚信、回避等原则,并对专家申请回避及诚信承诺、评审专家名单公开、专家评价等做了相应规定。

《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沪科规〔202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入库:

(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管理类专家应当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国性或全市性行业协会学会、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及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用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科委推荐。市科委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提出,市科委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专家应当每年进行信息确认,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在线更新信息。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信息经确认或更新,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九条 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

(三)违反科技活动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以上情形出库的人员,市科委按程序将其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责任,确保专家信息真实、可靠;获知专家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科委。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选取专家和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同行评议原则。专家组中的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管理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

(三)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科技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四)诚信原则。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五)回避原则。专家是被评审对象或已知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同期申报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在评审对象合理提出的回避名单内的,不得选取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在收到项目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开始前,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公布;开展通讯评审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市科委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估,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