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获准定居台湾后申请来往大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大陆居民,出境抵台后即应视为台湾居民,他们申请来往大陆以及来大陆后的有关手续及其管理,原则上均按照对待台湾居民的有关规定办理。①大陆居民经批准去台定居后要求再返回大陆定居的,要从严掌握。在台居住满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经批准的发给《台湾同胞定居证》;未满五年的,可在缴销台湾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后,办理恢复常住户口手续。②大陆居民经批准去台定居后申请临时来大陆的,可视其持有证件的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对持有在台居住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的,审批发证部门可予签发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旅行证件。对尚未领取在台居住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持有原公安机关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有“经香港去台湾”加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同时持有"台湾地区旅行证”(台湾当局所发),要求来大陆处理财产等有关事宜的,边防检査站可凭有效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查验放行,不再査验签注。这类人员入境后申请再返回台湾,对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可予签发一年有效的去台签注;如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可签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大陆居民经批准临时去台湾,在台期间自行取得在台居住证明和出入境证件,并以台湾居民身份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返回大陆的,台湾居民身份不予承认,仍按大陆居民对待。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