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职工工龄计算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1

  (1)归国华侨职工工龄的计算,可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的精神办理。其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2)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工作,确因需要调回国;

  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暂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再改为连续工龄计算;

  (3)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