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2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着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民营跨国企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便利化。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对外投资核准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完善外事、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等管理制度,便利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境外开展业务。进一步完善各部门现行支持政策,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财税、融资、外汇、保险等各项政策方面可以享受到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完善并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系统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外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资源状况、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项目等信息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仲裁、财务、咨询、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相关促进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商业和非商业性对外投资贸易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多双边政府经贸合作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合作创造条件。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