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省级工商联会长 试点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22

  拟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省级工商联会长的省(区、市),需向中央统战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开展试点。申请开展试点工作要具备以下条件:

  (1)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地经济中已占较大比重或发展较快,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社会氛围;

  (2)有政治素质好、经济实力强、社会贡献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认可的代表人士人选;

  (3)省级工商联具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和结构优化的领导班子,能确保担任会长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发挥作用;

  (4)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省级工商联会长的,换届时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进入同级政协领导班子。

  担任省级工商联会长及兼任省级政协副主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企业总经理或总裁职务,不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其亲属所办企业谋利;其廉政要求参照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特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出现以权谋私或不符合会长任职要求等情况的,党委统战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开展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上海统一战线,原文发布日期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