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15

 

  第一章接待分工
 
  第一条市委接待办负责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省区市党委书记。
 
  第二条市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中央各部委办部级领导同志和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同志;协助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省部级领导同志的食宿安排。
 
  第三条市人大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省部级领导同志。
 
  第四条市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政协和各省区市政协省部级领导同志。
 
  第五条市委办局的接待对象为本委办局的上级业务指导机关非部级领导的其他省区市的同行。
 
  第六条各区县的接待对象为其他地级、县级代表团以及上级接待管理部门责成接待的对象。
 
  第二章接待审批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本单位接待对象的;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违反沪委办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管理的意见》的。
 
  第八条接待方案应由接待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迎送
 
  第九条下列情况可以安排机场、车站贵宾通道迎送。
 
  (一)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率团;
 
  (二)长三角地区的地市级主要领导率团的党政代表团;
 
  (三)对口支援地区地、州、市主要领导率团的党政代表团。
 
  其他领导安排旅客通道迎送。
 
  第十条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般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迎送;正省部级领导一般安排一名正局级领导迎送;副省部级领导一般安排一名副局级领导迎送。
 
  第十一条除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和接待车辆外,其他迎送人员一般控制在2人以内,车辆一般控制在2辆以内。
 
  第四章食宿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食宿应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住宿标准为省部级800元/人天、司局级500元/人天、其他人员350元/人天;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及其他人员安排单人间或标准间。本市市内联系工作的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日常用餐标准为100元/人天。
 
  第十五条可视情况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标准为150元/人。
 
  第十六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因公来沪出差的接待对象费用自理;应邀来沪参加相关活动的接待对象,费用可由邀请单位按规定结算。
 
  第五章出行
 
  第十九条应根据团组人数安排相应车型,提倡集体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警车使用,确需并经批准使用警车时应防止扰民,不影响正常交通。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一)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订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务接待规范。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委接待办、市政府接待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