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25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系统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工作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的指示和决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委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切实履行个人分工职责,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2、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工作部署。

3、市科技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4、市科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5、市科技系统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基层党建、统一战线、退(离)休干部和工青妇等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

6、涉及市科技系统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有关上海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

8、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市属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管理等重要事项;市管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等重要事项;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设立、法人调整等重要事项;市科技工作党委管理的党组织、群团组织的设置等重要事项。

9、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市委管理的干部或协助管理的中央在沪单位的干部,市科技工作党委管理的干部或协助管理的中央在沪单位的干部等干部任免事项。

2、全国、市级的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和政协委员推荐人选。

3、全国、省部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等有关事项。

4、市科技系统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次评定等有关事项;市属企事业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等有关事项;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有关事项。

5、管理权限内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等有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有关上海科技发展的重大计划项目,职权范围内涉及的国有资产投资、股权变更和处置等重大事项。

2、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部门年度预决算、包括“三公经费”预决算、重大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情况。

2、涉及单项人民币8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

3、市科技两委机关年度总预算和重大预算调整的事项以及因例外需要调整经费单项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4、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酝酿决策、集体决策、执行决策等主要阶段。

在酝酿决策阶段,应建立包括“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提出、会议材料准备以及参加(列席)会议人员确定等在内的会议准备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调查研究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在集体决策阶段,会议出席人员应充分讨论、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于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半数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但对于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必须采用票决制。一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多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应形成会议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在执行决策阶段,“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领导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集体重新作出决策。其中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全体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有效实施,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工作党委应定期向市委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自觉接受市委的督促检查。

(二)党委办公室、科委办公室协助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需依法保密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派驻机构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党委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本办法修订后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